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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翁彩票2023-01-31 16:05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系列解读⑮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 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作者:辛翔飞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202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要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现阶段,主产区在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中的根基性地位愈加凸显,但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面临诸多困境。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对于夯实我国粮食安全根基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我国粮食安全保障对主产区依存度显著升高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粮食产销区域格局发生了重大历史性变化,主要特征是:主销区粮食自给水平显著降低,产销平衡区粮食产需缺口持续加大,主产区成为我国粮食安全保障的主体支撑。以当年全国人均粮食产量为自给标准计算,1978-2021年主销区粮食自给率由93.57%降至19.91%,粮食产需缺口由297万吨增至11800万吨;产销平衡区粮食自给率由87.29%降至78.40%,粮食产需缺口由851万吨增至3200万吨;主产区粮食自给率由106.65%升至139.33%,商品粮调出数量由1280万吨增至15000万吨。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巨大的粮食产需缺口均高度依赖于主产区的生产供给。

  主产区经济社会及粮食可持续发展面临诸多困境

  多年来,虽然国家不断加大对主产区发展的支持力度,但由于粮食生产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低,主产区大多数省份仍处于“粮食大省、经济穷省”的窘况之中。较为突出的表现在:一是经济发展相对滞后。1980-2020年,主产区GDP增长204.14倍,成就显著,但明显低于主销区286.66倍和产销平衡区234.96倍的GDP增幅。二是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偏慢。自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至2020年,主产区地方财政收入增长38.64倍,明显低于主销区48.49倍和产销平衡区42.20倍的地方财政收入增幅。三是地方财政支出能力偏弱。1994-2020年,主产区人均财政支出能力与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的差距均显著扩大。1994年主产区财政人均支出水平为269.3元,比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分别低337.0元和32.6元;2020年主产区人均财政支出增长至13477.8元,但与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的差距分别扩大到4022.0元和2686.8元。四是粮食生产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功能弱化。改革开放后,在国家政策支持下,粮食生产发展在农民收入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2010年,主产区13个省份中有6个省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此后,受国内外粮价倒挂冲击,粮食生产的增收作用减弱。2020年,主产区中仅有山东、辽宁、江苏三个省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黑龙江、吉林、河北等产粮大省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转变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五是人口吸引力偏弱。1980-2020年,主产区人口增长了29.01%,明显低于主销区103.20%和产销平衡区43.64%的人口增幅。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主产区人口的大量流出,劳动能力较强的中青年人口和男性人口占比下降,劳动力较弱的老龄人口和妇女留守人口占比增加。上述方面问题的存在,均不同程度影响着主产区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根基的稳固,亟须通过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加以解决。

  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思路

  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应加强顶层设计,明晰政策目标,坚持贡献与补偿相匹配,加大补偿力度,完善补偿保障机制。

  加强顶层设计。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涉及中央和地方、主产区和非主产区、生产和消费、市场与政府等方方面面,需坚持一体设计、统筹协调、综合推进,确保政令一致,防止顾此失彼或政策内耗。

  明晰政策目标。从国家粮食安全利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利益和区域生态利益等多维度综合评估主产区粮食生产的贡献价值,坚持贡献与补偿相匹配、补偿与粮食根基巩固相适应的原则,确立明晰的政策目标和时限,力戒将“合理补偿”“尽快实现”类政策原则虚化为政策目标。

  健全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机制。现阶段,仅靠中央财政难以实现让主产区种粮不吃亏、得实惠的目标,必须建立由中央和受益地区共同负责的补偿机制。在补偿总体目标确定下,明晰划分中央财政和受益地区各方应承担的补偿责任。对于中央财政所承担部分,由国家通过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同时,对存在粮食产需缺口的地区,由国家按受益规模确定补偿标准和统一归集补偿资金,按贡献度对主产区进行补偿。

  健全主产区经济发展助推机制。主产区粮食生产根基的巩固,以及其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状况的改变,既要靠利益补偿机制“输血”,也要靠其经济提速增效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国家应在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同时,加大力度健全主产区经济发展助推机制。一是支持主产区率先建成农业强省。鼓励主产区加强现代农业建设,进一步夯实粮食生产根基,并利用粮食等农产品生产优势,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强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在建设农业强国中走在前列。二是支持主产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鼓励主产区“弯道超车”,抢占新技术应用制高点,大力发展节地节水高效集约的现代制造业和服务业,形成后发优势。三是支持主产区提升现代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大对主产区现代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区域发展吸引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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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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